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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汉中天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诉汉中华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马朝华因房屋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388-1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天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被执行人:汉中华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朝华,男性。汉中天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汉台分公司与汉中华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马朝华因房屋典当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公证处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7)汉台证经字第5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178.5万元,交纳执行费53926元。但被执行人在限定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4月,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位于本市汉台区公安局西侧工贸大厦三层(证号:074992号),五层(证号:074994号)房屋依法予以查封。现双发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典当金150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工贸大厦五层房屋的查封,剩余部分在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付清后解除工贸大厦三层房屋的查封。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150万元,剩余部分因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暂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02执38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