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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1305号原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某,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信用社职员。被告陈某,女,汉族,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75元。审判员  庞文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