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巧荣与张玉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巧荣,张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84号申请人王巧荣,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张玉琪,住开封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巧荣因与被申请人张玉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豫0212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张玉琪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玉琪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