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振能、黎秀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振能,黎秀芝,唐梓瑞,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唐振能,男,1947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执行人:黎秀芝,女,1953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唐梓瑞,男,2005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李宁,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振能、黎秀芝与被执行人李宁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李宁尚欠申请执行人208186元。本院认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 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