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川儿、单金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川儿,单金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1442号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环城路90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廖指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秋,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景,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川儿,男,成年,汉族,住镇江新区丁卯街道。被告:单金娣,女,成年,汉族,住镇江新区丁卯街道。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川儿、单金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阎蓓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