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立红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红,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4民初1349号原告马立红,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马立总,系该村村主任。原告马立红诉被告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泉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立红及被告马泉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马立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泉村委会向马立红发放公共用地征收补偿金145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马泉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兰州市西固区东川镇马泉村村民。1996年因上学将户籍迁往就读学校,毕业后2000年又落回原籍,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继承权。2016年西固区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向符合条件的村民发放公用地征地补偿金。2017年1月14日,被告组织全体村民投票表决并发布公示,原告符合被发放条件,在列明的投票结果方案内。在发放补偿款的过程中,被告向其余与原告同样条件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发放到位,但在原告领取时,被告却拒绝发放。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不给原告发放是因为上一届村委会班子的原因,跟我们这一届新上任的没有关系。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户口簿、2017年1月14日公示复印件一份、表决票复印件一份”,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为查明事实本院调取了“原告户籍证明、社会保险证明、2017年元月3日公示复印件、2017年1月14日公示复印件和2017年1月16日马泉村公摊分配方案的请示报告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原告马立红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马泉村公摊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马立红,2000年中专毕业,毕业后没有参加工作。2000年9月1日,马立红将户籍从学校迁回马泉村,其户籍为非农业家庭户口,户籍登记的地址为新城街道居委会马泉村134号。马立红在东川镇社区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打工为生。2016年,政府因项目建设需要征用了马泉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拨付到村委会后,马泉村先后召开“三委”协商会、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订了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并以户为单位进行了投票表决。2017年1月3日,马泉村委会对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投票表决结果予以公示,其中一项内容为“非农户学生(本村子女、户口本注明大中专生)参加公摊分配”。2017年1月14日,马泉村委会再次对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第三项为“3、非农户学生(本村子女、户口注明大中专生)参加分配,同意票数:681票,不同意票数82票。”2017年1月16日,马泉村委会向东川镇人民政府提交《马泉村公摊分配方案的请示报告》,该请示报告载明“马泉村2016年公摊地征地拆迁补偿款为44258843.88元,……人均分配额为:14947.76元”。后,被告马泉村委会按表决结果向参加分配的村民人均发放了土地补偿款14500元。在发放过程中,未向原告马立红发放公摊地征地补偿费。原告认为被告马泉村委会不给其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功能在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中,原告马立红虽然将常住户口迁入马泉村,但其已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社区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已被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所以在其取得了设区市非农业户口之时,已不属于马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马立红从学校毕业已达十七年之久,早已不是在校或刚毕业的学生,与正在上学或刚毕业的学生不同,马立红早已脱离了与土地的依附关系,不以马泉村的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和保障,与农业人口有着本质的区别。在马泉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亦无权分得土地补偿费份额。马泉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其补偿款应由该村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村民享有,原告马立红不属于马泉村村民,不能享受马泉村村民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待遇。马泉村委会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中有“非农户学生(本村子女、户口注明大中专生)参加分配”的内容,但享受征地补偿款的“非农户学生”应为正在学校上学或刚毕业、无其他生活来源,只能依靠土地为最基本的生存保障的学生,而不应包括已经参加工作或已毕业多年的学生。因此,对原告马立红提出的要求马泉村委会向其发放公摊地征地补偿款145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马立红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马立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沛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