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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德年与被执行人闫佰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14日。被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生于1951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甘0302民初62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闫某某的工资账户依法冻结,待本院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民初6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