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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8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锦屏县人民法院与吴高明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192号被执行人吴高明,男性,1971年5月12日出生,苗族。本院在执行锦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吴高明盗窃犯罪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吴高明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缴纳罚金2000.00元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吴高明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吴高明银行无存款,无工商注册登记和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到被执行人吴高明住所地调查亦未发现吴高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吴高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吴高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给予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吴高明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光全审判员  黄光屏审判员  欧昌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清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