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云江与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江,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安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55号原告:张云江,男,出生于1972年8月2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提督街54号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17229X7。法定代表人:叶绍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兴圣,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安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东路2号2楼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83857055。法定代表人:罗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刘文平,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菊乐路32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6421928F。法定代表人:赵成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江与被告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安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江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572元,由原告张云江负担。审 判 长 杨春兰审 判 员 杨永胜人民陪审员 唐诗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赵 林书 记 员 周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