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终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贾雪梅因与被上诉人刘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雪梅,刘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2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雪梅,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新城镇赵曲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娟,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上诉人贾雪梅因与被上诉人刘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7)晋100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雪梅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贾雪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燕萍审判员 杜 明审判员 秦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