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5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瑞霞、彭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霞,彭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5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瑞霞,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城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彭弯,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杨瑞霞与被执行人彭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乌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瑞霞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彭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弯向申请执行人杨瑞霞支付各项损失37118.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1300元、执行费457元。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彭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1、2017年3月16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彭弯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彭弯名下银行有存款810.96元,已冻结。2、2017年3月16日,本院在武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到被执行人彭弯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另查明,被执行人彭弯名下无房产和土地登记信息。4、2017年4月11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杨瑞霞申请,将被执行人彭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7年5月10日,本院经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彭弯因待产在家暂无工作,无收入来源。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彭弯之母筹措20000元缴至本院账户,该款项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支付,亦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把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杨瑞霞,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彭弯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乌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