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4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龙一与吉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龙一,吉林省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788号原告:吴龙一,男,汉族,住南关区。被告:吉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长春市工农大路1183号。法定代表人:霍世会,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宇,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龙一与被告吉林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龙一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龙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龙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3.00元减额收取973.00元,由原告吴龙一负担。审判员 高 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峻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