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8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568号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二十二号。法定代表人:姚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顺来,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张鑫,女,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张鑫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