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贾革林与魏建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革林,魏建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20号原告:贾革林,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木工,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宋士义,松原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建峰,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贾革林诉被告魏建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贾革林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革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革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贾革林负担;剩余87.5元由本院退还给贾革林。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