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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贾革林与魏建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革林,魏建峰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20号原告:贾革林,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木工,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宋士义,松原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建峰,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教师,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贾革林诉被告魏建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贾革林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贾革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革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贾革林负担;剩余87.5元由本院退还给贾革林。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