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民初1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黎风与广州市金楷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风,广州金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2037号 原告黎风,男,满族。 委托代理人爱新觉罗恒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黎风诉被告广州金楷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人民陪审员 钟 惠 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