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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淄博奥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淄博奥博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顺德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奥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淄博奥博电气有限公司),天津顺德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978号原告:淄博奥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淄博奥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夏家村。法定代表人:刘玉新,总经理。被告:天津顺德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福海路*号。法定代表人:白云东,经理。原告淄博奥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顺德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5)桓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被告天津顺德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鲁03民终318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淄博奥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奥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奥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97元,减半收取计4049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淄博奥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伊丽霞审 判 员  XX军人民陪审员  郝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