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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执2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武建华与段海燕、乔凤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建华,段海燕,乔凤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03执2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建华,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平鲁区。被执行人段海燕,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被执行人乔凤午,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振华西街。本院在执行武建华与段海燕、乔凤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晋060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武建华所有的位于朔州市商铺两套,现因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武建华所有的位于朔州市商铺两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路兴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