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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沈德兴与徐婕、郑秀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德兴,徐婕,郑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41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沈德兴,男,194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徐婕,女,1970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郑秀芳,女,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德兴与被执行人徐婕、郑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的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沈德兴向本院���面提出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17执24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潘建华审 判 员  陈长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审 判 长  黄文昭审 判 员  陈长英审 判 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