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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善英、刘仁标等与陈传新、朱华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英,刘仁标,刘仁喜,刘仁辉,陈传新,朱华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1238号原告:张善英,女,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告:刘仁标,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告:刘仁喜,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告:刘仁辉,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智,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传新,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强,淮安市洪泽区蒋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华廷,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兵,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善英、刘仁标、刘仁喜、刘仁辉与被告陈传新、朱华廷、朱加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朱加才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7年8月17日,原告张善英、刘仁标、刘仁喜、刘仁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善英、刘仁标、刘仁喜、刘仁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善英、刘仁标、刘仁喜、刘仁辉负担。审 判 长  张 蕊人民陪审员  高登戈人民陪审员  陈加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