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与赵瑞昌、董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赵瑞昌,董海涛,张雪平,任艳丽,王海利,贾明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261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横水镇桥东村。负责人XX,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维国,系该社职工。被告赵瑞昌,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生,住林州市。被告董海涛,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张雪平,女,汉族,1988年11月29日生,住林州市。被告任艳丽,女,汉族,1986年5月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王海利,女,汉族,1986年10月3日生,住林州市。被告贾明昌,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诉被告赵瑞昌、董海涛、张雪平、任艳丽、王海利、贾明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