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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845号原告: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A2区1#2#楼1幢2103室。法定代表人:孙刘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标,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振,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82号。负责人:马学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鸿雁,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