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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4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乌毛与林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836号原告:陈乌毛,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林福敏,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住龙海市,本院受理原告陈乌毛与被告林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乌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乌毛负担。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巧玲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