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4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乌毛与林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836号原告:陈乌毛,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林福敏,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住龙海市,本院受理原告陈乌毛与被告林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乌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乌毛负担。审判员 庄伟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巧玲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