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宁县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在中国银行庆阳分行营业部申请办理了白金信用卡一张,最高信用额度5万元。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取现及套现等方式,透支消费49499.63元后逾期13期未还款。中国银行庆阳分行多次催收未果。至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透支本金49499.63元,累计利息12631.53元,滞纳金10600.78元。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审理查明,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在中国银行庆阳分行营业部申请办理白金信用卡一张,最高信用额度5万元。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取现及在其经营的庆阳世德隆装饰有限公司的POS机上刷卡套现等方式,持该信用卡透支消费本金人民币49499.63元后出现不良逾期,逾期13期未归还。中国银行庆阳分行客服电话9****自2016年1月18日起,每月向被告人王某发送催收短信,银行工作人员也多次电话催促其还款,2016年4月20日中国银行庆阳分行营业部工作人员上门书面通知催收,王某未归还信用卡欠款。中国银行庆阳分行于2017年4月11日向庆阳市公安局报案。截止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透支本金49499.63元,累计产生利息12631.53元,滞纳金10600.78元。审理中,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8月16日向中国银行庆阳分行退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77632.63元。上述认定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证明被告人王某从中国银行庆阳分行营业部办理信用卡一张,累计刷卡消费透支本金49499.63元,累计产生利息12631.53元,滞纳金10600.78元,经多次催收无果的事实。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王某办理的信用卡累计消费人民币49499.63元,逾期未还,经多次催收无果的事实;韩某的证言,证明中国银行庆阳分行营业部工作人员到王某的庆阳世德隆装饰有限公司上门催收欠款的事实。3、申请表、资信调查表、审批表、客户资料说明表等,证明被告人王某申请及办理信用卡的事实;催收报告、催收短信照片等,证明中国银行庆阳分行营业部因被告人王某名下的信用卡账户透支款项已严重逾期,催告还款的事实;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人王某经营的庆阳某装饰有限公司的资质情况;存款交易明细清单、信用卡综合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王某办理的信用卡消费、还款的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良刚代理审判员 袁玉芳人民陪审员 何 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云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