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尤永清、尤大千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永清,尤大千,曹晓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永清,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大千,男,193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审被告:曹晓梅,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中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住天津市和平区。上诉人尤永清因与被上诉人尤大千、原审被告曹晓梅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2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尤永清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上诉人尤永清与原审被告曹晓梅长期分居,分别居住在天津市××宾水道××号和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万科都市花园巴黎居11楼120A。尤永清在天津市××宾水道××号已经居住一年以上,且本案与曹晓梅无关,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曹晓梅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万科都市花园巴黎居11楼120A,故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