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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胡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02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南区甘泉路甘泉四巷23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5月2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公诉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晚上2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在钦州市钦南区主题歌城开111包厢喝酒唱歌,后容留吴某1、陈某、龙某1能等人在包厢内吸食毒品“K”粉、“奶茶”。后公安民警依法进行查处,经对被告人胡某和吴某1、陈某、龙某1能进行尿检,结果均是氯胺酮成分呈阳性。公安民警还在现场扣押了封装袋2个、吸管4条、碟子1个、优乐美奶茶袋1个等物品,经鉴定,所扣押的上述物品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另查明:被告人胡颌于2017年7月18日向钦州市公安局沙埠派出所提供盗窃犯罪嫌疑人覃林盗窃的线索,钦州市公安局沙埠派出所民警于同月19日根据胡某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覃林落脚点为钦州市火车东站附近线索,在上述地点将犯罪嫌疑人覃林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覃林于同日因涉嫌盗窃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包某、陈某、吴某1、龙某1能、吴某2、何某、徐某、龙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钦公物鉴(理化)字[2017]205号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现场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钦州K-PARTY主题歌城包厢预约登记表、钦州K-PARTY主题歌城111号包厢消费账单;钦州市公安局沙埠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对潘雪珍被盗窃案的立案决定书、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对犯罪嫌疑人覃林进行拘留的拘留证;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民警成功抓获盗窃犯罪嫌疑人,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犯罪的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并具有立功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某减轻处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文辉人民陪审员  杨祖色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劳晓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