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忠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刑初58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良,男,1969年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7年3月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忠良在未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固始县草庙集乡姜寨村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姜寨村九组路段时,与相对行驶的张某驾驶的厢式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王忠良受伤、两车受损。王忠良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王忠良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02mg/100ml。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忠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忠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解称自己因此受伤,对方也有责任,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王忠良在未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固始县草庙集乡姜寨村“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姜寨村九组路段时,与相对行驶的张某驾驶的厢式小货车发生碰撞,致王忠良受伤、两车受损。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忠良应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对该起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同日17时56分,医务人员对王忠良的血样进行了提取,经检验从王忠良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6.02mg/100ml。当日,王忠良入院治疗,出院返家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基本信息、前科情况以及到案过程;(三)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血样提取情况;(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忠良危险驾驶并发生事故及对事故承担责任情况;(五)住院病案,证实王忠良在事故中受伤及住院治疗情况。二、证人证言(一)证人洪某证言,2017年1月23日中午,我老公开车带着我和孩子,从我妈家回自己家,当时我们在路上正常行驶,车速不快,前面是个坎子,本来前面是一辆电瓶车,突然从后面窜出一辆摩托车,当时我们正好在桥上面,右边有一个石墩子,摩托车是从电瓶车左边超的车靠右行驶,看他快接近的时候就踩刹车了,直接撞到我车左前方,车卡(在)我们车头里面没有倒。我下来了看见人倒在左边,腿还搭在摩托车一点点。路过的人打的110,我老公打的120。过一会他家儿子就来了,接着110,120就来了。(二)证高某明证言,1月23日下午两点多钟,我骑电动车从瓦庙村朝姜寨村去,我前方约三、四十米有辆摩托车也朝姜寨村方向走,摩托车上只有一个人,我走到姜寨村生产路下坡处时,听见砰的一下,我就看见在姜寨桥南头,这辆摩托车跟对面的小货车迎面撞到一块了。我骑电动车过去后,见到骑摩托车这男的侧身躺在摩托车旁边,一动不动,头部都出血了。摩托车跟小货车的左大灯撞到一块了,前车轮都卡到小货车的保险杠里了。我就让小货车司机报120,我给报的110,而后救护车与你们(警察)去了,我就走了。三、被害人陈述被害张某陈述,2017年1月23日,我开着车由北向南正常行驶,前面是个坎子,我车速不快,看到对面有一年摩托车,当时我车两边有两个石墩子,我的车左右没法动,就停了,对面那个摩托车没有减速直接撞我车上了。当时我车上坐三个人我妻洪某,我三岁孩子张某。撞后我就下车了,当时我看到那个人头往左手边扭,车在我车下面卡着,我就打120,路人打了110,被撞的那个人趴在地下,没有说话,路边人说身上有酒味。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忠良供述,那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那天下午约两点钟我骑摩托车从本乡瓦庙村朝家里去。走到姜寨村下坡处时,对面来了一辆小货车,我骑车下到桥头路墩处时,那辆小货车在桥上迎头也开过来了,我不敢朝右边拐,向右边拐会掉到渠里去。我现在也不知道咋回事,我就和那车撞一块了。后面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五、鉴定意见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编号:17-124),证实从王忠良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6.02mg/100ml。六、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互相印证,且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良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忠良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忠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确有悔罪表现,受伤治疗出院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忠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忠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继武审判员 祁长琴审判员 吴章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