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曹斐诉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斐,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刘丹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斐,女,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C1区001地块)7楼713室。法定代表人:PANQING,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审被告:刘丹,男,1981年1月29日生,回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曹斐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4498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曹斐上诉称,上诉人并非被上诉人员工,也非被上诉人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原审被告刘丹虽系被上诉人员工,但非被上诉人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案不属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属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明显错误。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至法院,认为上诉人曹斐及原审被告刘丹共同侵害了被上诉人公司利益而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故本案系侵权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住所地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