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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武会与上海幸福生活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会,上海幸福生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287号原告:武会,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上海幸福生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365弄1号3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4298667A。法定代表人:范润泽,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武会与被告上海幸福生活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武会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武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