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宏与潘秀琴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潘秀琴,福建金诚丰担保有限公司,闽侯县上街丹宁顿麦田房产中介所,闽侯县甘蔗丽城麦田房产中介所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373号原告:王宏,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林芳,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潘秀琴,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第三人:福建金诚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宏杨新城2#楼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96069117L。法定代表人:林根���。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建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第三人:闽侯县上街丹宁顿麦田房产中介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工贸路189号丹宁顿小镇C区*#楼*层03店面。法定代表人:张力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丁闽,该公司员工。第三人:闽侯县甘蔗丽城麦田房产中介所,住所地: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中大道118号新城丽景A区*#楼104店面。法定代表人:张力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丁闽,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宏与被告潘秀琴、第三人福建金诚丰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闽侯县上街丹宁顿麦田房产中介所、第三人闽侯县甘蔗丽城麦田房产中介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宏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宏与潘秀琴已自行和解,现王宏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计9555元,由王宏负担。审判员 张文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燕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