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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屈淑会与被执行人孙文继、孙文友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友,孙文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511号请执行人屈淑会,女,194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蒲石村一组,农民。被执行人孙文友,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孙文继,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淑会与被执行人孙文继、孙文友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蒲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屈淑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孙文友应履行赡养费1200元、被执行人孙文继应履行赡养费2400元及执行费50元(2017年度)。经执行,两被执行人已经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017年度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斌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