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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某与被执行人史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段某,女,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史某某,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某与被执行人史某某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史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我院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具体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在收到我院的报告财产令后未向我院报告财收入情况,我院于2017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实施了十五日的拘留处罚,被执行人也未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525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林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