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北顺和贸易有限公司、河北丰博园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顺和贸易有限公司,河北丰博园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1执保42号申请人河北顺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百营钢铁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XX俭,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丰博园经贸有限公司,栾城区窦妪工业区衡井公路北侧百营物流中心B区4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张文华,该公司负责人。河北顺和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河北丰博园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6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61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立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