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安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金,杨雪花,李如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陈安金。被执行人杨雪花。被执行人李如恩(又名李峰)。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方义英申请执行杨雪花、李如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雪花、李如恩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方义英案款131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67元、执行费2963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雪花、李如恩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且申请执行人方义英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雪花、李如恩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70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