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9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俊杰与惠州市世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杰,惠州市世福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91民初1080号原告:陈俊杰,男,汉族,1993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委托代理人:达小叶,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隆业,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惠州市世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福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西288号8栋首层商铺第2间。法定代表人:龙开保。委托代理人:彭云江,广东立邦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俊杰诉被告世福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薛银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小叶、周隆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俊杰诉称,2017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世福家园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区××大道西××福家园××房,建筑面积127.01平方米,总价1498718元,双方须在2017年5月15日前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书签订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0000元,之后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签约时间由2017年5月15日变更为2017年5月27日。原告备齐相关资料于2017年5月24日、25日先后两次到被告营销中心协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原告在看到被告准备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条款已由被告单方填写,发现涉及到自身重大利益的条款,与签订认购协议书交付定金之前销售员承诺的大相径庭,而销售员称合同确定名字、房号、总价就行,所有人签订购房合同的都是一样的,是不能修改的。被告在关于交房时间、清除房内原有低质量简装、违约责任、物业等诸多问题上违反签订认购协议书前的承诺,或仅口头同意但拒绝写入书面合同中。综上,被告收取定金后的种种行迹,欺骗性质明显,正式合同中的条款与销售员口头承诺不一致,导致双方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被告恶意违约。故请法院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世福家园房屋认购协议书》;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5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法庭提交认购协议书、收款收据、名片、通话详单、录音录像、电话录音及文字说明等证据,拟证明其诉称事实。被告世福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第一项我们表示同意,诉请第二、第三我们予以拒绝,理由是依照双方2017年5月5日签订的认购书第三条付款方式第二项,该协议第五条第一项相关约定原告已构成违约没有完成首期款支付及签署买卖合同,我方有权单方解除认购书并没收定金,另行出售,约定内容是属双方认可的应当得到履行。由于本案原告明显违约,因此第二、第三项诉请不符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世福家园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区××大道西××福家园××房,建筑面积127.01平方米,总价1498718元,2017年5月15日前支付首期款458718元并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余款104万元申请按揭贷款,签署认购书时支付定金5万元。认购协议书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万元,之后双方同意将签约时间及支付首期款时间变更为2017年5月27日。2017年5月24日原告前往被告处协商签约《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双方对交付条件、交房时间、按揭无法通过贷款审批后的违约责任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未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认购协议书、收款收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世福家园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双方对交付条件、交房时间、按揭无法通过贷款审批后的违约责任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未能签订合同,故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俊杰与被告惠州市世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签订关于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大道西288号世福家园X栋一层X号房的《世福家园房屋认购协议书》;二、惠州市世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定金50000元给陈俊杰。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惠州市世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不予退回,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薛银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红兰书 记 员 陈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