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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韩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990号原告:韩某,男,199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龚某,女,199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藁城区,原告韩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韩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龚某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