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振文与尚高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文,尚高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312号申请人:王振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尚高升,男,汉族。申请人王振文与被执行人尚高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垦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尚高升向申请人王振文支付案款14.5万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王振文5万元;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王振文5万元;余款4.5万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一次性向王振文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6年4月18日,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分别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2017年4月12日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尚高升银行存款、股权、互联网金融、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月19日以传统查控方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胜坨镇农村商业银行和农行胜坨支行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尚高升存款2355.63元,于5月5日已过付给申请人;5月12日到垦利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月4日上午到市、区交管部门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7月4日下午到胜坨镇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指挥部与分管副镇长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尚高升户籍所在地胜坨镇尚庄村进行搬迁改造,被执行人尚高升2014年5月13日与该指挥部签订《胜坨镇尚庄村搬迁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记载被执行人尚高升无拆迁补偿房屋,尚高升与其配偶购买安置楼一处,但是未缴纳房款,(详见《胜坨镇尚庄村搬迁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据以上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尚高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立案以后,被执行人尚高升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此案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给申请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经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被执行人尚高升以涉嫌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温国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