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解良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广兴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唐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解良,邵阳市广兴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唐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8号申请执行人宋解良,男,汉族。被执行人邵阳市广兴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唐平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宋解良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广兴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唐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湘050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02民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笃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