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解良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广兴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唐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解良,邵阳市广兴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唐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8号申请执行人宋解良,男,汉族。被执行人邵阳市广兴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唐平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宋解良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广兴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唐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湘050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02民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笃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