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焦晓春与张雷、西安市阎良区永顺建筑工程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晓春,张雷,西安市阎良区永顺建筑工程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4民初1440号原告:焦晓春,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雷,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阎良区永顺建筑工程队,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民合村莱*组。经营者:张雷,该工程队负责人。原告焦晓春与被告张雷、被告西安市阎良区永顺建筑工程队(以下简称永顺工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晓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雷、被告永顺工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8000元整,并承担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2561元(5万元2014年12月28日至还清之日,3.8万元2015年6月30日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共计人民币100561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曾系西安信来管业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2013年4月,通过朋友在饭局上认识张雷。永顺工队的队部离原告单位不远。有时,原告向被告推荐单位产品,所以一下子很熟悉。但,被告没用过原告单位的产品。2014年9月1日,张雷打电话以自己购买工程材料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3.8万元。当日,在阎良区五区十字完成资金交付。在原告给付张雷3.8万元后,张雷书写借条时,原告说没有人担保时,张雷从自己车中取出永顺工队公章加盖在借条上,让原告放心。2014年11月20日,张雷再次以工程短期资金周转为由借款5万元,称很快就能将之前借到的3.8万元和5万元一并还清。原告遂通过账户转给张雷账户4万元,现金交付1万元。张雷书写了借条。到约定还款日后,两笔借款张雷均未按期偿还(3.8万元约定2015年6月30日归还,5万元约定2014年12月27日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张雷未答辩。永顺工队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查明:1、关于焦晓春与张雷于2014年9月1日及2014年11月21日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及焦晓春是否依约履行了义务。焦晓春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张雷书写的借条两份,载明:“今借焦晓春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归还。张雷签字,并加盖永顺工队印章。2014.9.1”;“今借焦晓春伍万元整(50000元),于2014年12月27日归还。张雷签字,并加盖永顺工队印章。2014.11.21”及银行卡明细一份、通话记录。张雷、永顺工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其质证的权利。因该借条系原件,借款人处有张雷签字,且加盖有永顺工队印章。据此,本院确认:焦晓春与永顺工队的张雷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焦晓春依约履行了义务。2、关于张雷和永顺工队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焦晓春述称,张雷两次所借均用于永顺工队,且二被告在借款期满后,至今未予返还,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状。据此,本院确认:张雷和永顺工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焦晓春与永顺工队的张雷于2014年9月1日及2014年11月21日订立的两份民间借贷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恪守。合同订立后,焦晓春依约履行了义务。张雷及永顺工队至今未予返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焦晓春请求张雷、永顺工队返还借款88000元整,并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256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张雷、被告西安市阎良区永顺建筑工程队返还原告焦晓春借款本金8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2561元,合计1005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1元,减半收取计1155.50元,由张雷和永顺工队共同负担(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115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子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