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1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朝妹与被执行人王召文刑附民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朝妹,王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1执恢87号 申请执行人黎朝妹,女,199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富文镇新联村委会尖坡村一队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艳春,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召文,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人,现于海口市美兰监狱服刑。 关于申请执行人黎朝妹与被执行人王召文刑附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人民币420651.23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召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可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确定时间履行义务,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向银行、车管所、国土、房管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黎朝妹反馈并征询意见,其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进行对其救助人民币112634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黎朝妹放弃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在敏 审判员 冯 飞 审判员 韩卫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博恒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冯飞撰稿:潘在敏校对:陈博恒印制:陈博恒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8月18日印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