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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蔷、卫爱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蔷,卫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519号申请执行人:郭蔷,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卫爱辉,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郭蔷与卫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瞿玲玲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执行员 杨曼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