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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阿卜杜瓦力斯·阿卜杜如苏力、怕热克·吐尔汉盗窃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卜杜瓦力斯·阿卜杜如苏力,怕热克·吐尔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2执102号移送执行机构:新疆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阿卜杜瓦力斯·阿卜杜如苏力,男,维吾尔族,1993年1月1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无业,住伊宁市。2015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怕热克·吐尔汉,男,维吾尔族,1995年8月1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无业,住伊宁市。2015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新疆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阿卜杜瓦力斯·阿卜杜如苏力,被执行人怕热克·吐尔汉因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伊垦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阿卜杜瓦力斯·阿卜杜如苏力,被执行人怕热克·吐尔汉未主动缴纳罚金。2017年4月17日新疆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2017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阿卜杜瓦力斯·阿卜杜如苏力,被执行人怕热克·吐尔汉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缴纳罚金。到期被执行人仍未缴纳。本院依法向相关机构发出查询函,就被执行人阿卜杜瓦力斯·阿卜杜如苏力,被执行人怕热克·吐尔汉的房产、土地等进行了查询,并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对其证券、银行、车辆等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阿卜杜瓦力斯·阿卜杜如苏力,被执行人怕热克·吐尔汉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8月18日本院经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条件,但对被执行人阿卜杜瓦力斯·阿卜杜如苏力应缴纳的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怕热克·吐尔汉应缴纳的罚金2000元应当继续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执行;二、对被执行人阿卜杜瓦力斯·阿卜杜如苏力应缴纳的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怕热克·吐尔汉应缴纳的罚金2000元应当继续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