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3600号原告:李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雷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李某与被告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某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当天原告将15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雷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雷某于2013年8月1日出具的借条一份,于2013年10月1日出具的借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日,被告雷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借款当日,被告雷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8月1日,被告雷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5万元。借款当日,被告雷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上述两笔借款,经原告李某催要,被告雷某至今未付,遂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雷某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二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民间借款法律关系成立。原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付,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雷某偿还借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雷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610元,由被告雷某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费用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鹏飞审 判 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皓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