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谈某、陈某1等与陈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922号原告谈某,女,汉族,1953年1月29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陈某1,男,汉族,1953年5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方剑,女,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陈某2,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谈某诉被告陈某2赡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二原告撤回对被告陈某2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