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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谈某、陈某1等与陈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922号原告谈某,女,汉族,1953年1月29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陈某1,男,汉族,1953年5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方剑,女,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陈某2,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谈某诉被告陈某2赡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予二原告撤回对被告陈某2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