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余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余晓红,李洪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919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职务:行长。被申请人:余晓红,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李洪良,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被申请人余晓红、李洪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晓红、李洪良价值69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晓红、李洪良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90000.001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927.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