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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余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余晓红,李洪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919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职务:行长。被申请人:余晓红,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李洪良,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被申请人余晓红、李洪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余晓红、李洪良价值69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晓红、李洪良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90000.001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927.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