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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成武万福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成武万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成武万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法定代表人石磊,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商特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通知被执行人山东省成武万福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进行抵偿,现已交付完毕,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本院对(2015)成商特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商特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扬宇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依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