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刑更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泽跃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泽跃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更578号罪犯孙泽跃,男,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刑一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泽跃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孙泽跃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8日提讯了罪犯孙泽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孙泽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假释建议。并附罪犯孙泽跃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泽跃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七次;被评为2015年度、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罪犯孙泽跃在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二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提讯笔录、缴款单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泽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监管条件等因素,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泽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人民陪审员 梁书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