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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庆云隆盛机械有限公司与德州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万兵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隆盛机械有限公司,德州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万兵,东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653号原告:庆云隆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李家店村南。法定代表人:于洪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娜,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德州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5118号。法定代表人:隋小林,董事长。被告:张万兵,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生,住庆云县城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东力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贾家口镇小河庄村。法定代表人:翟东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业忠,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庆云隆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六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万兵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庆云隆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增加其他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云隆盛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919元,减半收取计10,459.50元,由原告庆云隆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纪永强审 判 员  陈 瑶人民陪审员  于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