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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魏兴华与孙晓天、石家庄水山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兴华,孙晓天,石家庄水山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91民初1125号原告:魏兴华,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孙晓天,女,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石家庄水山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66号东明苑小区1号楼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068119534X。法定代表人:张鹏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汉彧,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乐乐,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魏兴华与被告孙晓天、石家庄水山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魏兴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兴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兴华负担。审 判 员 孟正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立圆书 记 员 杨培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