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粤冠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粤冠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3672号 原告佛山市粤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健,总经理。 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徐刚,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粤冠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粤冠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人民陪审员 钟 惠 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婉(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