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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1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甘伯盛与甘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伯盛,甘杰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470号原告:甘伯盛,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苍梧县。被告:甘杰全,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苍梧县。原告甘伯盛与被告甘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甘伯盛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伯盛提出撤诉申请,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伯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甘伯盛负担。审判员  何义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秋萍 来源:百度“”